法不容情


法不容情

拼音fǎ bù róng qíng

解释置:安放。不容许别人进行辩解。指没有辩护的余地。

出处熊召政《张居正》第四卷第十回:“金学曾实不忍伤害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但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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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历史出处
法不容情 熊召政《张居正》第四卷第十回:“金学曾实不忍伤害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但法不容情。”
法不责众 清·石玉昆《小五义》第38回:“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
法不阿贵 韩非《韩非子 有度》:“法不阿贵,强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法不徇情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七十二回:“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法不徇情,尔直深戒。”
徒法不行
执法不公
执法不阿
法不传六耳 《儿女英雄传》第四回:“这话可法不传六耳。”
不容置辩 清 蒲松龄《聊斋志异 三生》:“吾合休矣。既而俘者尽释,惟某后至,不容置辩,立斩之。”
不容置疑 宋 陆游《谓南文集》:“盖其灵响暴著,亦有不容置疑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