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ǐngshìcáipànquán

领事裁判权


拼音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
注音ㄌ一ㄥˇ ㄕˋ ㄘㄞˊ ㄆㄢˋ ㄑㄨㄢˊ

领事裁判权

词语解释

领事裁判权[ 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 ]

⒈  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殖民地或附属国攫取的一种特权,即它的侨民在当地的民事、刑事诉讼,所在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它派驻当地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判。

引证解释

⒈  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殖民地或附属国攫取的一种特权,即它的侨民在当地的民事、刑事诉讼,所在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它派驻当地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判。

国语辞典

领事裁判权[ 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 ]

⒈  列强诸国侨民犯罪时,不受居侨国法律的管辖,而由本国领事依本国法律审判。为帝国主义国家对半殖民地国家所订立的不平等条约。

分字解释


造句

  • 混合法庭是西方列强实现其在近代中国享有的领事裁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 这一过程表明,领事裁判权问题始终只是晚清主持改革者推进法律变革的手段。
  • 其设立宗旨并非单为清除内部积弊,废除领事裁判权似乎才是制度设计者的最高追求。
  • 混合法庭是近代领事裁判权制度下,西方列强为保护其侨民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利益而设的一种特殊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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